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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承建公共工程,並與發包興建之政府機關(構)或公營事業機構訂有工程契約,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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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契約總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且工程期限達一年六個月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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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程契約總金額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且工程期限達一年六個月以上,經累計同一雇主承建其他公共工程契約總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但申請初次招募許可時,同一雇主承建其他公共工程已完工、工程契約總金額未達新臺幣五千萬元或工程期限未達一年六個月者,不予累計。 |
2. |
民間工程總經費達100億元以上或其發包個別工程達10億元以上,且工程期達1年6個月以上,以下列工程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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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經專案核准民間投資興建之公用事業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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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經核准獎勵民間投資興建之工程或核定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或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興建之公共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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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私立之學校、社會福利機構、醫療機構或社會住宅興建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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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製造業重大投資案件廠房興建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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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請書。 |
2. |
負責人身分證影本、廠登、營登。 |
3. |
雇主於國內招募時,其聘僱國內勞工之名冊。 |
4. |
建築執照影本一份。 |
5. |
錄用國內勞工之勞保卡影本一份。 |
6. |
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書正本。 |
7. |
分包工程契約書影本。 |
8. |
公共工程:經工程主辦機關之上級機關開具之「公共工程之計畫、工程金額及工期證明」(自開立之次日起60日內為有效期限)。 |
9. |
民間重大經建工程: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開具之「民間重大經建工程之計畫、工程金額、工期證明」 (自開立之次日起60日內為有效期限)。 |
10. |
民間重大經建工程:未簽訂個別營造工程契約者,須加附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該計畫工程認定營造工程金額及工期之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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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公共工程從事營造工作之人數,依個別營造工程契約所載工程金額及工期,計算所得人數百分之二十為上限。但個別工程有下列情事之一,分別依各該款規定計算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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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經依附表四分級指標及公式計算總分達八十分以上者,核配外國人之比率得依其總分乘以千分之四核配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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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有增加外國人核配比率必要,報經行政院核定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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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所定工程總金額、工期及分級指標,應經公共工程之工程主辦機關(構)及其上級機關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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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民間重大經建工程從事營造工作之人數,依個別營造工程契約所載工程總金額及工期,按前條附表四計算所得人數百分之二十為上限。但由民間機構自行統籌規劃營建或安裝設備,其個別營造工程契約金額未達新臺幣十億元,契約工程期限未達一年六個月者,不予列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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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 主 須 負 擔 費 用 |
1.薪資 |
每月28,590元 |
依規定雇主需於每個月固定發予,薪資表須依母語文字製作,雇主與外勞各執一份。 |
2.加班費 |
依勞基法計算公式發放 |
每週工時40小時 |
3.就業安定費 |
每月2,000元 |
每三個月為一期
劃撥、電匯、便利商店
繳納帳戶:勞動部勞動力勞動署 |
4.健保費 |
每月1,384元 |
繳交健保局(雇主1,384+勞工443= 每月應繳金額1,827元) |
5.勞保費 |
每月2,301元 |
繳交勞保局(雇主2,301+勞工658=每月應繳金額2,959元) |
總合計 |
每月34,275元 |
不包括正常超時加班費 |
註:特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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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勞基法<第38條>勞工在同一僱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規定給予特休:六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三日。一年以上兩年未滿者,七日。若無休假折發工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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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各項金額若遇政府調整,則以調整後之金額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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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 勞 須 負 擔 費 用 |
1.體檢費 |
每次2,000元 |
入境後至三年期滿共4次,每次費用若遇醫院調整則以調整後之金額計費。 |
2.居留證規費 |
每年1,000元 |
遺失補發每次500元 |
3.健保費 |
每月443元 |
繳交健保局(薪資表中代扣) 遺失補發每次200元 |
4.勞保費 |
每月658元 |
繳交勞保局(薪資表中代扣) |
5.重入境機票費 |
來回約16,000~20,000元 |
回國渡假費用(依時價、國籍不同計費) 來回機票 |
6.服務費 |
第一年每月1,800元
第二年每月1,700元
第三年每月1,500元
指定原外勞來台或期滿續聘:每月1,500元 |
7.護照 |
延期費、換發費、遺失補發費用 規費依各國辦事處時價辦理 |
8.回程機票費 |
依時價、國籍不同計費 →單程機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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