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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如有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並領回賸餘款,包含本金及利息,應於當年度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其他收入,以免補稅受罰。
國稅局說明,適用勞動基準法的營利事業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提繳勞工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得依所得稅法第 33 條規定限額內,列報為提撥年度費用;之後營利事業如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等情形,或已無適用勞基法舊制支付退休金的員工,依規定結清勞退準備金帳戶並領回賸餘款後,應於領回年度轉列其他收入。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在辦理結算申報時,必須檢視當年度各項收入細項,如有按規定結清舊制勞退帳戶並領回賸餘款者,務必列報當年度其他收入。違反規定除補稅外,將另依所得稅法第 110 條規定裁處 2 倍以下罰鍰。
以上資訊來自外勞社8月8日報導
藍領移工轉換中階人力,自中階人力聘僱許可生效起,應向當地勞工局成立舊制退休金監督委員會並定期提撥每月薪資總額2-15%!
有關舊制退休金相關罰則:
1.雇主若未依規定按月提撥,可裁罰2萬至30萬元。
2.未足額提撥當年度届退勞工之退休金,可裁罰 9萬至45萬元。
3.未依規定給付退休金,可裁罰 30萬至150萬元,並限期補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