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項目:外籍勞工、工廠、營建專案、船員工、女傭、監護工
申請條件-一般營造工
聘僱一般營造業工作,雇主應具備下列條件:
類別 近3年平均承攬工程金額 聘僱本國勞工總人數
甲等綜合營造業 兩億兩千五百萬元 平均一年內聘僱本國勞工人數達10人以上
乙等綜合營造業 一億兩千五百萬元
丙等綜合營造業 三千六百萬元
專業營造業 鋼構工程 三千萬元
擋土支撐及土方工程 三千萬元
基礎工程 三千萬元
施工塔架吊裝及模版工程 三千萬元
預拌混擬土工程 兩千萬元
營建鑽探工程 三千萬元
地下管線工程 七千萬元
帷幕牆工程 五千萬元
庭園、景觀工程 三千萬元
環境保護工程 五千萬元
防水工程 三千萬元
土木包工業 一千萬元 平均一年內聘僱本國勞工人數達5人以上
申請名額:
1. 申請當月前兩月平均一年投保人數*30%(實際核發名額依國土管理署公文為主)。
2. 雇主以上述申請移工配額級聘僱移工總人數得依下列情形提高,惟合計總配額不得超過40%:
 一、提高5%:每月就安定費額外繳納新台幣6500元。
 二、提高10%:每月就安定費額外繳納新台幣8500元。
雇 主 須 負 擔 費 用
1.薪資 每月27,470元 依規定雇主需於每個月固定發予,薪資表須依母語文字製作,雇主與外勞各執一份。
2.加班費 依勞基法計算公式發放 每週工時40小時
3.就業安定費 每月3,500元 每三個月為一期
劃撥、電匯、便利商店
繳納帳戶:勞動部勞動力勞動署
4.健保費 每月1,329元 繳交健保局(雇主1,329+勞工426= 每月應繳金額1,755元)
5.勞保費 每月2,115元 繳交勞保局(雇主2,115+勞工604=每月應繳金額2,719元)
總合計 每月32,914元 不包括正常超時加班費
註:特休   依勞基法<第38條>勞工在同一僱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規定給予特休:六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三日。一年以上兩年未滿者,七日。若無休假折發工資。
※以上各項金額若遇政府調整,則以調整後之金額支付。
   
外 勞 須 負 擔 費 用
1.體檢費 每次2,000元 入境後至三年期滿共4次,每次費用若遇醫院調整則以調整後之金額計費。
2.居留證規費 每年1,000元 遺失補發每次500元
3.健保費 每月426元 繳交健保局(薪資表中代扣) 遺失補發每次200元
4.勞保費 每月604元 繳交勞保局(薪資表中代扣)
5.重入境機票費 來回約16,000~20,000元 回國渡假費用(依時價、國籍不同計費) 來回機票
6.服務費 第一年每月1,800元
第二年每月1,700元
第三年每月1,500元
指定原外勞來台或期滿續聘:每月1,500元
7.護照 延期費、換發費、遺失補發費用 規費依各國辦事處時價辦理
8.回程機票費 依時價、國籍不同計費 →單程機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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