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項目:外籍勞工、工廠、營建專案、船員工、女傭、監護工
申請條件-家庭看護工
被看護者具有下列條件之一,雇主始得申請申請招募或聘僱外籍看護工:同一被看護人以聘僱一名外籍看護工為限。
   
被看護者條件:
一、特定身心障礙重度等級項目之一者,如附表二。
二、年齡未滿80歲,經醫療機構以團隊方式所做專業評估,認定有全日照護需求者。
三、年齡滿80歲以上經醫療機構以團隊方式所做專業評估,認定有嚴重依賴照護需求者。
四、年齡滿85歲以上經醫療機構以團隊方式所做專業評估,認定有輕度依賴照護需求者。
五、經評估長照照顧需要等級二級以上,且自核定長期照顧服務之日起,持續使用照顧服務(限居家照顧、日間照顧或家庭托顧)6個月以上者。
六、經神經科或精神專科診斷為失智症輕度以上,且臨床失智症評估量表(Clinical Dementia Rating, CDR)1分以上者。
已依第十二條列計點數申請家庭幫傭之人員者,不得為前項被看護者。
   
 
附表二-特定身心障礙項目
特定身心障礙項目 等級
1. 平衡機能障礙 重度
2. 智能障礙 重度
3. 植物人 重度
4. 失智症 輕度
5. 自閉症 重度
6. 染色體異常 重度
7. 先天代謝異常 重度
8. 其他先天缺陷 重度
9. 精神病 重度
10. 肢體障礙 重度
11. 罕見疾病 重度
12.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呼吸器官 重度
13.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吞嚥機能 中度
14. 多重障礙(至少具有前列身心障礙項目之一) 重度
 
同一被看護者以聘僱一名外籍看護工為限。但同一被看護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增加一人。
一、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記載為植物人。
二、經醫療專業診斷巴氏量表評為零分,且於六個月內病情無法改善。
雇主及被看護者,應具備下列關係之一:
一、配偶。
二、直系血親。
三、三等親內之旁系血親。
四、繼父母、繼子女、配偶之父母或繼父母、子女或繼子女之配偶。
五、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繼祖父母與孫子女、繼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雇主或被看護者為外國人時,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在我國居留。
雇 主 須 負 擔 費 用
1.薪資 每月 20,000元 依規定雇主需於每個月固定發予,薪資表須依母語文字製作,雇主與外勞各執一份。
2.加班費 667/天 外勞每七天中需包含一天假日,出勤者發予
3.就業安定費 每月2,000元 每三個月為一期
劃撥、電匯、便利商店
繳納帳戶:勞動部勞動力勞動署
4.健保費 每月1,384元 繳交健保局(雇主1,384+勞工443= 每月應繳金額1,827元)
總合計 每月23,384元 不包括加班費
註:特休   依勞基法<第38條>勞工在同一僱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規定給予特休:六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三日。一年以上兩年未滿者,七日。若無休假折發工資。
※以上各項金額若遇政府調整,則以調整後之金額支付。
 
外 勞 須 負 擔 費 用
1.體檢費 每次2,000元 入境後至三年期滿共4次,每次費用若遇醫院調整則以調整後之金額計費。
2.居留證規費 每年1,000元 遺失補發每次500元
3.健保費 每月443元 繳交健保局(薪資表中代扣) 遺失補發每次200元
4.重入境機票費 來回約16,000~20,000元 回國渡假費用(依時價、國籍不同計費) 來回機票
5.服務費 第一年每月1,800元
第二年每月1,700元
第三年每月1,500元
指定原外勞來台或期滿續聘:每月1,500元
6.護照 延期費、換發費、遺失補發費用 規費依各國辦事處時價辦理
7.回程機票費 依時價、國籍不同計費 →單程機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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