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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看護者具有下列條件之一,雇主始得申請申請招募或聘僱外籍看護工:同一被看護人以聘僱一名外籍看護工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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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看護者條件: |
一、特定身心障礙重度等級項目之一者,如附表二。 |
二、年齡未滿80歲,經醫療機構以團隊方式所做專業評估,認定有全日照護需求者。 |
三、年齡滿80歲以上經醫療機構以團隊方式所做專業評估,認定有嚴重依賴照護需求者。 |
四、年齡滿85歲以上經醫療機構以團隊方式所做專業評估,認定有輕度依賴照護需求者。 |
五、經評估長照照顧需要等級二級以上,且自核定長期照顧服務之日起,持續使用照顧服務(限居家照顧、日間照顧或家庭托顧)6個月以上者。 |
六、經神經科或精神專科診斷為失智症輕度以上,且臨床失智症評估量表(Clinical Dementia Rating, CDR)1分以上者。 |
已依第十二條列計點數申請家庭幫傭之人員者,不得為前項被看護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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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特定身心障礙項目 |
特定身心障礙項目 |
等級 |
1. 平衡機能障礙 |
重度 |
2. 智能障礙 |
重度 |
3. 植物人 |
重度 |
4. 失智症 |
輕度 |
5. 自閉症 |
重度 |
6. 染色體異常 |
重度 |
7. 先天代謝異常 |
重度 |
8. 其他先天缺陷 |
重度 |
9. 精神病 |
重度 |
10. 肢體障礙 |
重度 |
11. 罕見疾病 |
重度 |
12.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呼吸器官 |
重度 |
13.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吞嚥機能 |
中度 |
14. 多重障礙(至少具有前列身心障礙項目之一) |
重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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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被看護者以聘僱一名外籍看護工為限。但同一被看護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增加一人。 |
一、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記載為植物人。 |
二、經醫療專業診斷巴氏量表評為零分,且於六個月內病情無法改善。 |
雇主及被看護者,應具備下列關係之一: |
一、配偶。 |
二、直系血親。 |
三、三等親內之旁系血親。 |
四、繼父母、繼子女、配偶之父母或繼父母、子女或繼子女之配偶。 |
五、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繼祖父母與孫子女、繼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雇主或被看護者為外國人時,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在我國居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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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 主 須 負 擔 費 用 |
1.薪資 |
每月 20,000元 |
依規定雇主需於每個月固定發予,薪資表須依母語文字製作,雇主與外勞各執一份。 |
2.加班費 |
667/天 |
外勞每七天中需包含一天假日,出勤者發予 |
3.就業安定費 |
每月2,000元 |
每三個月為一期
劃撥、電匯、便利商店
繳納帳戶:勞動部勞動力勞動署 |
4.健保費 |
每月1,384元 |
繳交健保局(雇主1,384+勞工443= 每月應繳金額1,827元) |
總合計 |
每月23,384元 |
不包括加班費 |
註:特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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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勞基法<第38條>勞工在同一僱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規定給予特休:六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三日。一年以上兩年未滿者,七日。若無休假折發工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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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各項金額若遇政府調整,則以調整後之金額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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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 勞 須 負 擔 費 用 |
1.體檢費 |
每次2,000元 |
入境後至三年期滿共4次,每次費用若遇醫院調整則以調整後之金額計費。 |
2.居留證規費 |
每年1,000元 |
遺失補發每次500元 |
3.健保費 |
每月443元 |
繳交健保局(薪資表中代扣) 遺失補發每次200元 |
4.重入境機票費 |
來回約16,000~20,000元 |
回國渡假費用(依時價、國籍不同計費) 來回機票 |
5.服務費 |
第一年每月1,800元
第二年每月1,700元
第三年每月1,500元
指定原外勞來台或期滿續聘:每月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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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護照 |
延期費、換發費、遺失補發費用 規費依各國辦事處時價辦理 |
7.回程機票費 |
依時價、國籍不同計費 →單程機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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