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項目:外籍勞工、工廠、營建專案、船員工、女傭、監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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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糧、林業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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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農糧工作,指從事蔬菜、花卉、種苗、果樹、 雜糧、特用作物等栽培及設施農業(包括食用蕈菇、溫網 室蔬菜及溫網室果樹)農糧相關之體力工作。但不包括檳 榔、荖藤(含荖花及荖葉)及菸草等栽培相關之體力工作。 |
農糧工作 |
蔬菜 |
生產規模 1公頃以上 |
花卉(含蘭花) |
0.5公頃以上 |
果樹 |
2公頃以上 |
雜糧 |
10公頃以上 |
特用作物(如茶葉) |
2公頃以上 |
設施農業(如食用蕈菇) |
0.5公頃以上或22.5萬包以上 |
種苗 |
具種苗業登記證,生產規模達0.5公頃以上,且經農糧署認定者 |
水稻育苗 |
育苗綠化場面積3公頃以上,具登記證且近3年參與水稻3級繁殖更新,經農糧署認定者 |
林業工作 |
林業工作 |
3年內承包政府機關相關林業工作且至少5件以上,或非營利民間組織、農業企業機構及自然人,經營森林面積30公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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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名額: |
1. |
農民或農民團體10人以下,核發名額為當月前二月之一年平均聘僱本國勞工人數與移工比例1:1。 |
2. |
聘僱員工人數超過10人以上,核發名額為當月前二月之一年平均聘僱員工人數百分之三十五。 |
3. |
第二項申請移工人數,雇主得以每月額外繳納就安定費新台幣3000元,提高百分之五,合計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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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雇主申請初次招募人數及所聘僱外國人人數,不得超過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認定函當月前二個月之前一年國內勞工平均人數之35%。 |
2. |
依上述申請初次招募人數及所聘僱外國人總人數之比率,經雇主聘僱外國人每人每月額外繳納就業安定費3,000元者,得予以提高5%,但合計不得超過雇主申請當月前二個月之前一年國內勞工平均人數之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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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雇主國內勞工平均人數,應以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認定函當月前二個月之前一年,雇主所屬同一勞工保險證號之參加勞工保險之平均人數認定之,並得加列計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於雇主所屬農、林、牧或魚塭養殖工作場所內,實際從事農業工作之以下對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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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之人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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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參加勞工保險之人數。 |
2. |
前點加列計對象,已依本表規定申請認定為國內勞工人數,於不同雇主間不予重複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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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受雇主聘僱從事畜牧工作、農糧工作、魚塭養殖工作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農、林產業工作總人數之認定,應包含下列人數: |
1. |
申請初次招募外國人人數。 |
2. |
得申請招募許可人數、取得招募許可人數及已聘僱外國人人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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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 主 須 負 擔 費 用 |
1.薪資 |
每月27,470元 |
依規定雇主需於每個月固定發予,薪資表須依母語文字製作,雇主與外勞各執一份。 |
2.加班費 |
依勞基法計算公式發放 |
每週工時40小時 |
3.就業安定費 |
每月2,000元 |
每三個月為一期
劃撥、電匯、便利商店
繳納帳戶:勞動部勞動力勞動署 |
4.健保費 |
每月1,329元 |
繳交健保局(雇主1,329+勞工426= 每月應繳金額1,755元) |
5.勞保費 |
每月2,115元 |
繳交勞保局(雇主2,115+勞工604=每月應繳金額2,719元) |
總合計 |
每月32,914元 |
不包括正常超時加班費 |
註:特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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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勞基法<第38條>勞工在同一僱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規定給予特休:六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三日。一年以上兩年未滿者,七日。若無休假折發工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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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各項金額若遇政府調整,則以調整後之金額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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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 勞 須 負 擔 費 用 |
1.體檢費 |
每次2,000元 |
入境後至三年期滿共4次,每次費用若遇醫院調整則以調整後之金額計費。 |
2.居留證規費 |
每年1,000元 |
遺失補發每次500元 |
3.健保費 |
每月426元 |
繳交健保局(薪資表中代扣) 遺失補發每次200元 |
4.勞保費 |
每月604元 |
繳交勞保局(薪資表中代扣) |
5.重入境機票費 |
來回約16,000~20,000元 |
回國渡假費用(依時價、國籍不同計費) 來回機票 |
6.服務費 |
第一年每月1,800元
第二年每月1,700元
第三年每月1,500元
指定原外勞來台或期滿續聘:每月1,500元 |
7.護照 |
延期費、換發費、遺失補發費用 規費依各國辦事處時價辦理 |
8.回程機票費 |
依時價、國籍不同計費 →單程機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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