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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僱養護機構之看護工作,雇主應具下列條件之一: |
一、 |
收容養護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精神病患及失智症患者之長期照顧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 |
二、 |
護理之家機構、慢性醫院或設有慢性病床、呼吸照護病床之綜合醫院、醫院、專科醫院。 |
三、 |
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立之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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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聘僱從事機構看護工作人數比率如下: |
一、 |
前條第一款之機構,以其依法登記之許可業務規模床數每三床聘僱一人。 |
二、 |
前條第二款之護理之家機構,以其依法登記之許可床數每五床聘僱一人。 |
三、 |
前條第二款之醫院,以其依法登記之床數每五床聘僱一人。 |
四、 |
前條第三款之機構,以其依法登記之許可服務規模床數每五床聘僱一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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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文件: |
。 |
負責人身分證及機構設立證明文件影本。 |
。 |
當地縣市政府開具之雇主無違反相關勞工行政法令規定證明書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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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影本。 |
。 |
機構實際收容人名冊正本及收容人罹患植物人、失智症、中度以上之身心障礙手冊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以長期照護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申請者需檢附)。 |
。 |
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床位數證明文件影本。(以護理之家機構或醫院申請者需檢附) |
。 |
本國看護工名冊正本及其參加勞工保險之勞保卡影本。 |
。 |
本國看護工職前訓練結業證書或高中(職)以上學校家政、護理等相關科(組)畢業證書影本。 |
。 |
最近二年內未曾資遣或解僱本國勞工達一定比例切結書正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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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
養護(社福)機構 |
護理之家(醫院) |
機構設立證明文件影本 |
V |
V |
機構負責人證件影本 |
V |
V |
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 |
V |
V |
受監護人名冊影本 |
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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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國監護工名冊及勞保卡影本 |
V |
V |
病床數證明文件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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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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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文件影本皆須註明『與正本相同』,並加蓋機構圖記及負責人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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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 主 須 負 擔 費 用 |
1.薪資 |
每月27,470元 |
依規定雇主需於每個月固定發予,薪資表須依母語文字製作,雇主與外勞各執一份。 |
2.加班費 |
依勞基法計算公式發放 |
每週工時40小時 |
3.就業安定費 |
每月2,000元 |
每三個月為一期
劃撥、電匯、便利商店
繳納帳戶:勞動部勞動力勞動署 |
4.健保費 |
每月1,329元 |
繳交健保局(雇主1,329+勞工426= 每月應繳金額1,755元) |
5.勞保費 |
每月2,115元 |
繳交勞保局(雇主2,115+勞工604=每月應繳金額2,719) |
總合計 |
每月32,914元 |
不包括正常超時加班費 |
註:特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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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勞基法<第38條>勞工在同一僱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規定給予特休:六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三日。一年以上兩年未滿者,七日。若無休假折發工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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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各項金額若遇政府調整,則以調整後之金額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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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 勞 須 負 擔 費 用 |
1.體檢費 |
每次2,000元 |
入境後至三年期滿共4次,每次費用若遇醫院調整則以調整後之金額計費。 |
2.居留證規費 |
每年1,000元 |
遺失補發每次500元 |
3.健保費 |
每月426元 |
繳交健保局(薪資表中代扣) 遺失補發每次200元 |
4.勞保費 |
每月604元 |
繳交勞保局(薪資表中代扣) |
5.重入境機票費 |
來回約16,000~20,000元 |
回國渡假費用(依時價、國籍不同計費) 來回機票 |
6.服務費 |
第一年每月1,800元
第二年每月1,700元
第三年每月1,500元
指定原外勞來台或期滿續聘:每月1,500元 |
7.護照 |
延期費、換發費、遺失補發費用 規費依各國辦事處時價辦理 |
8.回程機票費 |
依時價、國籍不同計費 →單程機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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